2021年2月11日 星期四

看診小記20160421

 慢性病房有個病人因為反覆跌倒、漏尿,超過護理人員的照顧能量跟精神科能夠處理的醫療狀況,主治醫師跟家屬商量請看護及帶至內外科評估跟處理生理問題,家屬決定將病人辦理出院,因為過去家屬的支持度還不錯,團隊在月初讓病人出院回家。

病房打了幾次追蹤電話,家屬似無法明確說明病人的狀態,事後看來,就是支吾其詞。上星期衛生所的公衛護士跟院方聯繫,說:病人出院時,恰巧發生了小燈泡不幸的意外,因為家中有小孩,孩子的媽說若要將病人帶回家,就要離婚。於是,病人沒有回家,被家人送到了某橋下,媽媽每日送三餐,然後帶病人到附近的廟去洗冷水澡,生理問題也沒有就醫,同仁問說:怎麼辦?
監委說衛福部失職,任憑精神病人長期留院,剝奪他們回到社會正常生活的機會,健保署說這是非必要住院,砍~也有人說,醫院就是死要錢,把病人關在病房裡就可以收錢,事情的邏輯如果這麼簡單容易就好了,讓病人出院住到橋下就是人權嗎?更別提我那一出院就失蹤的病人,家屬完全沒有要找的動機,生死兩茫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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